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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消小字第18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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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建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建璋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消小字第18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定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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