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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68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周美雲

上訴人
呂政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信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萬2,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683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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