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683號
- 上訴人
- 呂政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信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萬2,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