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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371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371號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被告
蔡添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具狀補正擴張聲明狀寄送被告之回執到院。

理由

因原告於民國10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訴之聲明,經本院於前揭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其逕將擴張聲明狀送達予被告,復於10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擴張聲明狀寄送被告之回執。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爰為再開辯論,並指定103年7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具狀補正擴張聲明狀寄送被告之回執到院,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37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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