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33號
- 上訴人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政諺(原名呂理煌)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