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

上訴人
唐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孝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