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消小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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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建璋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