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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218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周美雲

上訴人
曾健一
上訴人
曾健興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地政區土地開發總隊
法定代理人
易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218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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