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218號
- 上訴人
- 曾健一
- 上訴人
- 曾健興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柯文哲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地政區土地開發總隊
- 法定代理人
- 易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