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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190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190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訴訟代理人
高于婷
被告
陳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一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擴張聲明狀寄送被告之戶籍址(即屏東縣長治鄉○○路00巷00號)之回執到院,特此裁定。

理由

因原告於民國10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訴之聲明,並於同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報擴張聲明狀送達予被告「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回執,惟依原告前所陳報之戶籍謄本,被告早於103年7月11日遷離該址,前揭擴張聲明狀顯然未合法送達被告,爰為再開辯論,並指定103年11月25日上午9時51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擴張聲明狀寄送被告之戶籍址(即屏東縣長治鄉○○路00巷00號)之回執到院,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190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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