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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33號

返還融資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周美雲

上訴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政諺(原名呂理煌)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金簡字第3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融資借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