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01號
- 上訴人
- 邱福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明旭間請求給付共同負擔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4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