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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01號

給付共同負擔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邱福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明旭間請求給付共同負擔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4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301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共同負擔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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