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7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7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仁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火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