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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7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7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仁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火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732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