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上訴人
即被告
國總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上訴人
即被告
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上訴人
即被告
日月潭國際休閒渡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上訴人
即被告
水沙蓮休閒渡假村興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複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複代理人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