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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上訴人
即被告
國總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上訴人
即被告
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上訴人
即被告
日月潭國際休閒渡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上訴人
即被告
水沙蓮休閒渡假村興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複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複代理人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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