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4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淑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施凱瑄、張家榕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 萬2100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5 萬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