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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0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061號

原告
光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寶秀
訴訟代理人
陳盛坤
被告
鄭美姬
訴訟代理人
陳遊烈

      盧治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06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