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0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061號
- 原告
- 光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寶秀
- 訴訟代理人
- 陳盛坤
- 被告
- 鄭美姬
- 訴訟代理人
- 陳遊烈
盧治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061號
盧治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