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013號
- 抗告人
- 李義雄
葉青峯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北簡字第12013號
葉青峯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