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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0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裕涵

抗告人
李義雄

      葉青峯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01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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