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860號
- 原告
- 翠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涂耀疆
- 被告
- 凌韻富
- 被告
- 蘇哲揚
- 法定代理人
- 蘇裕賢
- 被告
- 凌叔惠
- 被告
- 凌蜜穗
- 被告
- 凌翠鴻
- 被告
- 凌端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紀冠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柯尊仁」之記載,應更正為「涂耀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