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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86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翠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涂耀疆
被告
凌韻富
被告
蘇哲揚
法定代理人
蘇裕賢
被告
凌叔惠
被告
凌蜜穗
被告
凌翠鴻
被告
凌端燭
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柯尊仁」之記載,應更正為「涂耀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86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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