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81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裕涵

上訴人
即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捌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81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