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8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捌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