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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0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17號

原告
強盛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武宗
訴訟代理人
謝坤哲
被告
民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強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原告雖主張兩造業已約定如對日後各次採購契約與後續履約事項有所爭議,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訴訟之審理法院,並提出「首次交易合作與履約須知」(下稱系爭須知)為證,惟參諸系爭須知之內容,僅有原告之用印,被告並未於其上用印簽認,且被告陳明系爭須知僅為原告自製之文件,被告並未同意系爭須知之內容,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是系爭須知尚不足為兩造間有合意本院為第一審訴訟管轄法院之證明。而被告登記之所在地為桃園市○○區○○街0 號11樓之2 ,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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