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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聲字第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聲字第6號

聲請人
邱福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共同負擔費用事件(本院103年度北小字第199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一0三年度北小字第一九九一號事件之民國一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本院103年度北小字第1991號事件,相對人代理人於前開事件首次庭期(即103年9月25日)前偽造準備狀繕本,將證物編號塗銷、打亂證物順序,致開庭時法院拒收聲請人之繕本,嗣竟於103年度北小字第1991號事件確定後,又向聲請人提起105年度北小字第123號損害賠償訴訟,聲請人為能於上開損害賠償事件中提供證明,爰依法聲請交付103年9月25日、103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聲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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