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聲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邱福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共同負擔費用事件(本院103年度北小字第199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一0三年度北小字第一九九一號事件之民國一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本院103年度北小字第1991號事件,相對人代理人於前開事件首次庭期(即103年9月25日)前偽造準備狀繕本,將證物編號塗銷、打亂證物順序,致開庭時法院拒收聲請人之繕本,嗣竟於103年度北小字第1991號事件確定後,又向聲請人提起105年度北小字第123號損害賠償訴訟,聲請人為能於上開損害賠償事件中提供證明,爰依法聲請交付103年9月25日、103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