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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8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83號

聲請人
左岸會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芝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三蓮
相對人
陳奕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供擔保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伍萬元後,…」

應更正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伍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或同面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8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