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1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先鋒模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