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0號

履行租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琍
送達代收人
陳泳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大飯店間請求履行租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378,84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05,8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77條之16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租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