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5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5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陳瓊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書豪間確認本票係偽造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