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9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9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吉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7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