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租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琍 送達代收人 陳泳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大飯店間請求履行租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378,84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05,8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77條之16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