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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0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01號

原告
林依潔
訴訟代理人
林齊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栩亮、陳功源(歿)、曾立利、黃泳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功源之繼承人資料,包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功源業於起訴後死亡(民國105 年6 月5 日),又被告陳功源之子陳彥志復於106 年2 月20日具狀陳報被告陳功源之配偶李惠芳及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告陳功源之子陳彥志,均於105 年6 月30日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繼字第1134號准予拋棄繼承。是原告應查報被告陳功源之繼承人資料,包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 日內具狀陳報上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0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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