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冠凱
劉奎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鄺美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31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