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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冠凱

      劉奎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鄺美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31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鄭祖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67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