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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1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吳若萍

上訴人
即原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洺町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7 月6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8,318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惟其中133,087 元之請求為工資及加班費,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此部分暫免徵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之半數即1,080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2,565 元(計算式:3,645 元-1,080 元=2,5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1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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