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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61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家淳

上訴人
即被告
大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毓
訴訟代理人
張國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品喆、楊瑞德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1,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61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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