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0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00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張居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參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