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嘉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宏榮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