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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0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周美雲

上訴人
即原告
源冠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3,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043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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