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6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吉清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