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芳妤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陳志富即富王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 2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壹仟零捌拾元,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