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仁毓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品喆、楊瑞德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1,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