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5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5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青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廷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