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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93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黃珮如

上訴人
即被告
經典專業租賃有限公司即經典專業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瑋
訴訟代理人
彭國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捌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935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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