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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4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15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劉明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麗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上訴狀中提出法務部國家賠償法問答手冊問三第1 段中說明及釋字第228 號大法官不同意見書,說明法官個人因審判故意致人民權益受損負損害賠債責任,依民法第186 條侵權行為可向法官個人提出損害賠償,不必以參與審判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確定為要件,本件判決對聲請人所提關於本案在法律上有無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全部漏未調查審理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要旨參照)。又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644 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6 年度北小字第415 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然就聲請人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部分,均經本院審理並為聲請人敗訴判決,本件聲請人所指摘者,僅為其所主張之攻擊防禦方法有無理由及本院針對訴訟標的審判後審酌之結果,而非本院對於訴訟標的漏未判決,是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之裁判並無脫漏。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415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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