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建簡字第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小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在通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時未表明其上訴聲明及範圍,遂逕認上訴人係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5,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