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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000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000號

上訴人
被告
張居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參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00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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