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7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游正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美時等間請求給付通行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參仟貳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