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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21號

撤銷信託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周美雲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嘉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宏榮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2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信託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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