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0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源冠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3,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