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0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賴增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興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