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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07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吳若萍

上訴人
即被告
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賴增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興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070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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