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再小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沈克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北再小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