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恩碩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深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