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9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9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沈克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北小字第1933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