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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6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趙子榮

抗告人
張芝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力菁、陳福華、楊智順間就本院106 年度北簡字第460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聲請法官、書記官、執達員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裁定駁回,抗告人於107 年3 月25日就駁回其迴避聲請裁定提出「民事異議狀」,顯係對該裁定有所不服,為提起抗告之意。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聲字第6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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