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0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004號
- 原告
- 于桂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正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萬元(參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762號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民事判決主文第5 項供擔保得假執行之金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