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8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71號
- 原告
- 康智毅
- 原告
- 黃馨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永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曉祥即速邑企業社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7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曉祥即速邑企業社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